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架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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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污染物定義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與縣(市)為地方政府。法所稱「室內」指有頂蓋之場所。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常見於室內之 CO2、CO、甲醛、TVOC、細菌、真菌、PM10、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物。

常見陷阱:硫氧化物(SOx)不屬於管理法所稱的室內空氣污染物(題庫明確列為非管制項目)。

公告場所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公告場所包含:醫療場所、商場、鐵路/航空/捷運等公共交通場所、地下街、展覽場所、辦公場所、學校場所、旅宿場所、休閒場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大義務

  1. 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執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 設置專責人員: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3. 檢驗測定與申報:應實施檢驗測定並申報結果。

申報與配套法令

場所應實施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並申報結果。題庫提到,定期檢測結果應自採樣之日起45 日內,併同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實務申報規範)。除管理法外,菸害防制法亦可直接保護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兩者並稱為我國室內環境保護的兩道防線。

資料查核提醒

條文與申報期限可能隨法規修正,正式條文與期限以官方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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