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與污染物定義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與縣(市)為地方政府。法所稱「室內」指有頂蓋之場所。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常見於室內之 CO2、CO、甲醛、TVOC、細菌、真菌、PM10、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物。
常見陷阱:硫氧化物(SOx)不屬於管理法所稱的室內空氣污染物(題庫明確列為非管制項目)。
公告場所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公告場所包含:醫療場所、商場、鐵路/航空/捷運等公共交通場所、地下街、展覽場所、辦公場所、學校場所、旅宿場所、休閒場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大義務
- 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執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設置專責人員: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 檢驗測定與申報:應實施檢驗測定並申報結果。
申報與配套法令
場所應實施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並申報結果。題庫提到,定期檢測結果應自採樣之日起45 日內,併同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實務申報規範)。除管理法外,菸害防制法亦可直接保護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兩者並稱為我國室內環境保護的兩道防線。
資料查核提醒
條文與申報期限可能隨法規修正,正式條文與期限以官方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 Q: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哪個部會?
A: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 - Q:硫氧化物屬於管理法所稱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嗎?
A:不屬於。管理法所稱污染物為 CO2、CO、甲醛、TVOC、細菌、真菌、PM10、PM2.5、臭氧及公告項目,不含硫氧化物。
延伸閱讀
法規與管理與其他章節重點: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重點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實務重點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罰則整理二氧化碳(CO2)重點一氧化碳(CO)重點甲醛(HCHO)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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