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實務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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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的定位

維護管理計畫是公告場所的核心義務文件,須據以執行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即使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所有人或管理人相同的多個公告場所,可設置共同專責人員,但仍須分別訂定各場所的維護管理計畫

巡檢點與檢測規劃

維護管理計畫中需說明巡檢點規劃。巡檢點總數依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累進(≤2,000 m² 至少 5 點,面積越大越多,大於 30,000 m² 者每增加 900 m² 增 1 點、不得少於 40 點),並需平均分布、避開局部污染源干擾。

申報期限

定期檢測結果應自採樣之日起45 日內,併同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檢驗測定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且實施時間應包含尖峰使用時段

通風設備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對地下建築物通風有規定:樓地板面積1,000 m² 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1,000 m² 以下之樓層得視配置擇一設置(機械送風+機械排風/機械送風+自然排風/自然送風+機械排風)。常見空調型式如送風盤管單元(FCU, Fan coil unit),以風機抽引室內空氣流經熱交換元件進行降溫或加熱後送回空調區域。

資料查核提醒

計畫內容、期限與通風規定可能隨法規修正,正式規定以官方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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